天津市静海区秋鹰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秋鹰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MA06BFEW44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工商街礼堂大街50号增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静海卫传罚〔2025]00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在2025年04月28日被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工商街礼堂大街50号增1号的天津市静海区秋鹰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诊室内发现一处黄色医疗废物垃圾桶内套有医疗废物黄色包装袋,里面放有镊子、口镜、探针等损伤性医疗废物,该单位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按类别收集医疗废物,于2025年05月07日改正。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25-04-28); 2、《询问笔录(岳秀云)》(2025-04-28); 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5-04-28); 4、现场照片3张(2025-04-28);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04-28); 6、《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2025-04-28); 7、法定代表人(刘秋鹰)身份证复印件(2025-04-28); 8、委托书一份(2025-04-28); 9、被委托人(岳秀云)身份证复印件(2025-04-28); 10、《现场笔录》(2025-05-07); 11、现场照片2张(2025-05-07)。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参照《天津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类别均为“从轻” 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的行政处罚 。
本机关依法查明 在2025年04月28日被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工商街礼堂大街50号增1号的天津市静海区秋鹰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诊室内发现一处黄色医疗废物垃圾桶内套有医疗废物黄色包装袋,里面放有镊子、口镜、探针等损伤性医疗废物,该单位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按类别收集医疗废物,于2025年05月07日改正。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25-04-28); 2、《询问笔录(岳秀云)》(2025-04-28); 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5-04-28); 4、现场照片3张(2025-04-28);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04-28); 6、《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2025-04-28); 7、法定代表人(刘秋鹰)身份证复印件(2025-04-28); 8、委托书一份(2025-04-28); 9、被委托人(岳秀云)身份证复印件(2025-04-28); 10、《现场笔录》(2025-05-07); 11、现场照片2张(2025-05-07)。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参照《天津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类别均为“从轻” 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的行政处罚 。
10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