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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亿亩芳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维刚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1MAALWGY25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宝源乡宝源街1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5]05004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宝源乡宝源街139号。2024年4月11日,赤水市兴睿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睿笋业)与重庆晖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晖志)签订竹笋加工项目(二期)合作运营协议,约定兴睿笋业负责向重庆晖志提供开袋即食标准化生产厂房及配套用房、设备及配套设施、生产许可证等生产所需条件,由重庆晖志负责该项目合作运营有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协议)。重庆晖志按保底数1000吨作为基数计算,每年保底向兴睿笋业支付80万元利润,生产加工原材料总量超出1000吨的,超出部分按300元/吨计价计量计提利润。兴睿笋业与重庆晖志约定合作时限为五年(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在赤水注册运营销售公司,承担协议约定的所有权责。2024年5月16日,重庆晖志函告兴睿笋业,由当事人履行上述协议所有权责。 2024年8月以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兴睿笋业二期厂房利用兴睿笋业出租的食品生产许可(已另案处理)对外生产销售小竹翠?山野绿笋等食品。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凭证综合认定,至案发,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货值金额共计1529133.72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计凭证计算利润为66595.12元,扣减当事人案发期间已依法缴纳的税费19913.01元,获违法所得46682.11元。 另查明,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生产小竹翠?山野绿笋20件,规格:20袋/件,成本:5.2元/袋,售价:116元/件。2025年3月13日,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小竹翠?山野绿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不合格的小竹翠?山野绿笋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320元,违法所得240元。 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将当日生产的洋依盼?玉兰笋(盐水竹笋)和水煮玉兰笋片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4月2日。经现场清点,洋依盼?玉兰笋(盐水竹笋)已装箱17件(规格:300gx30袋/件),现场剩余531袋未装箱;水煮玉兰笋片已装箱12件(规格:300gx30袋/件),现场剩余125袋未装箱。上述食品售价为82元/件,折合价2.73元/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第2.4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实际生产日期应为2025年3月31日却将其虚假标注为2025年4月2日。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168.88元,因涉案食品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罚款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0元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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