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欧宇食品厂(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旭东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02MA8G5NKP8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伟业西路(金华市金天工具有限公司内)6号楼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市监处罚〔2026〕281号
2026年5月13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理如下:1、没收涉案的炸制鸭肉共50.8kg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多功能保温汤粥炉共2个;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共计处罚没款人民币50148元。
5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2
金婺市监处罚〔2024〕223号
2024年4月15日,被处罚人金华市婺城区欧宇鲜肉铺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某某路某某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时,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时,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27500元整。
275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