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三能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立彬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MA6EA0XL7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都匀市墨冲镇新坪村210国道东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14
(2022)黔2701民初740号
公司设立纠纷
杨**,张**
都匀市三能燃气有限公司,毛**
都匀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2
2021-06-18
(2021)黔2628民初586号
合伙协议纠纷
张**、杨**等与都匀市三能燃气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处罚〔2024〕0704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燃气充装、燃气经营等业务。其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分为45kg/瓶、12kg/瓶和4.5kg/瓶三种规格。检查当日,墨冲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销售区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查看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智能专用钢瓶入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上写有“……智能专用钢瓶使用维护费按人民币2元/月收取,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使用维护费按月从押金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扣完后不再继续收取。……”,当事人未对使用维护费收取事项进行公示;当事人公司充装站大门旁开票处外墙上挂有标示价格的黑板,上写有“今日气价 12kg/瓶 135元 押金200 4.5kg/瓶 55元 押金100”,当事人现场未标注商品品名,也无法提供能证明其有对45kg/瓶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的相关材料。由于无法核实当事人现有价格的具体公示日期,以及之前的价格公示形式,无法确定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起止时间以及其销售价格,且当事人自述,自公司开业以来45kg/瓶的液化石油气一直没有进行过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45kg/瓶的液化石油气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不能确认上述产品已进行销售,所以采纳了当事人没有销售上述产品的有关陈述。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液化石油气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和捺印认可。
警告
-元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墨冲分局
2024-01-26
2
匀市监处罚〔2024〕070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都匀市三能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注册成立公司,主要从事燃气充装、燃气经营等业务。检查当日,墨冲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销售区域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智能专用钢瓶入户服务协议》(下称“《协议》”),该协议上写有“……3.用户自当次购气之日起,连续10个月以上没有换气记录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押金。……”,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制作上述《协议》,并在2022年元旦公司开业之后在用户购气时与之签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有截至2023年9月8日的已签订《协议》若干份,据当事人自述,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10个月没有换气记录的用户是直接退还押金的,没有按照协议上的内容不予退还。
另查明,根据询问辖区分局及本局投诉举报中心得到的反馈情况是未有消费者因该《协议》受到损失或未获得退款而进行的投诉及举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协议并包含有上述条款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与用户签订的《智能专用钢瓶入户服务协议》三份,证明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智能专用钢瓶入户服务协议》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和捺印认可。
警告
-元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墨冲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