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口前镇永鸿粮油副食蔬菜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永岩 | 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597CT5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仿古楼东数一号门1-4-52-56-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5〕13号
30%;酒精度:15%vol;净含量:168ml;生产商: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产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兴盛路2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550011610454;生产日期:2022/09/22;保质期:24个月(至2024/09/22)),以16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384元。2024年12月5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以16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瓶超过保质期“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西侧营业厅内白酒销售区域的柜台上放有9瓶超过保质期同批次“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对剩余9瓶超过保质期“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实施扣押,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自称该批次超过保质期“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共11瓶,其中销售给投诉举报人2瓶,剩余9瓶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76元,违法所得32元。
30%;酒精度:15%vol;净含量:168ml;生产商: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产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兴盛路2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550011610454;生产日期:2022/09/22;保质期:24个月(至2024/09/22)),以16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384元。2024年12月5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以16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瓶超过保质期“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西侧营业厅内白酒销售区域的柜台上放有9瓶超过保质期同批次“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对剩余9瓶超过保质期“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实施扣押,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自称该批次超过保质期“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共11瓶,其中销售给投诉举报人2瓶,剩余9瓶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76元,违法所得32元。
办案机构认为:食品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025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5〕13号)。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无主观故意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第九节 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232 项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9瓶;
2.没收违法所得32元;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