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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悦康电子商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清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4MA6K59UT6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越析社区大新商贸小区(刘刚租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2025)浙01民终10317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
宾川悦康电子商务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08
(2024)浙01民终6181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
宾川悦康电子商务中心,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0-26
(2023)浙0106民初64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
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
杭州奇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临沂好幸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宾川悦康电子商务中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5
2024-12-18
(2024)津0111民初1624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邵*与宾川悦康电子商务中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4﹞39号
经查,2024年5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宾川悦康电子商务中心经营的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在网店经营小米辣,是抽检当天从昆明市官渡区王旗营菜市场购进的,进货价格为6元每公斤, 共 购进10公斤,销售价格为7.7元每公斤,货值金额为77元。销售了4.5公斤,抽检用了4.5公斤,还有1公斤坏了。当事人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当天现买现卖,在昆明有一个仓库,订单主要由宾川这边负责。由于数量少,没有索要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货凭证消费者没有索要,当事人也没有开据。小本生意没有利润。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辣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样品、检验结果均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另查明,2024年06月20日当事人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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