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洲纺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国强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MA7CE1MMX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高新区丰林工业迎宾大道与高丰路交叉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8
(2026)赣0925民初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靖安县人民法院
2
2026-07-21
(2026)赣0925民初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靖安县人民法院
3
2026-07-16
(2026)赣0482民初1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4
2026-05-20
(2026)赣1103民初19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3
(2026)赣0925民初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鼎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恒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恒洲纺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靖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6﹞8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生产厂区使用的7台叉车信息如下:7台产品编号(5110330092023B3256、511010A12202401881、5110100022021C0421、511010A12202403224、5110330092024D0446、5110103182024F4699、511010A12202404885), 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2024年11月11日,我局特种设备股在江西恒州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作业人员的问题。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使用的叉车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和限期配备持证作业人员。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经配备有效证件的叉车作业人员,但7台叉车使用登记证仍未办理,且叉车仍在使用。截至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已办理其中4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1台叉车已不在厂内,尚有2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蒋建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接受我局调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状况;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相关情况的陈述;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1日、2025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 5、2025年11月28日我局在当事人设备使用地点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特种设备未整改相关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叉车合格证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是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的相关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11月28日在当事人生产厂区检查时对在用叉车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叉车作业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