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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聪子峪乡博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玉珍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31MA0HM8UY36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聪子峪乡聪子峪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源市监处罚〔2025〕73号
经查,批次20250901的姜系沁源县聪子峪乡博苑超市经营,当事人能够提供有该批次姜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的姜系沁源县聪子峪乡博苑超市于2025年09月01日从长治市潞州区紫坊农产品市场购进,据当事人称,当时总共购进18斤,进价为4.5元/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该批次20250901的姜除去损耗已全部售出,共销售18斤,售价是6元/斤,实际销售收入为108元。因此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08元,违法所得为10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限量的姜的违法事实。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沁源县聪子峪乡博苑超市拟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整改; 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3、不予其他处罚。
0.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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