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桃花山镇楚湘缘农家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杨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8WQRF1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桃花山镇李花山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365号
经查,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操作间操作台上及冷藏柜中有一瓶已开封的“海天辣黄豆酱”采购价:15元/瓶、已发霉并无生产日期,一瓶已开封“黑色黄豆酱”采购价:18元/瓶、生产日期:2021年8月14日、无保质期,一袋“海藻龙须菜”采购价:33元/袋、无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并已发霉变质,两瓶“陶华碧老干妈”采购价:8元/瓶、生产日期:2021年7月2日、保质期18个月,一瓶“品利葡萄籽油”采购价:27元/瓶、生产日期:2020年4月8日、保质期24个月,一袋“王守義十三香孜然粉”采购价:17元/瓶、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3日、保质期24个月,共六种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原料当场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023年9月8日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由于以上六种食品原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宜长期保存,经当事人申请,报市局领导批准后,依据《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23年9月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对以上六种不合格食品原料进行销毁。2023年9月8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称:因生意不好,最近确实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农庄经营有时收现金,有时是微信和银行收款码收款,故无法统计具体违法所得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综上所述,1、对你未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责令当事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