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厚新 | 注册资本:29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23101457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5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2
(2024)陕0113民初27317号
劳动争议
罗**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4
(2024)陕01民终18332号
不当得利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罗**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8-13
(2024)陕0113民初167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瀚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4
2024-05-15
(2024)陕01民终7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山西永健药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4-11
(2024)陕0103民初1957号
不当得利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罗**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6
2024-03-26
(2024)陕0103民初1957号
不当得利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罗**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7
2024-02-04
(2024)陕0103民初24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8
2022-06-22
(2022)陕民终128号
合同纠纷
西安佑邦医药有限公司,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沣康医药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2-06-17
(2022)陕民终128号
合同纠纷
西安佑邦医药有限公司,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沣康医药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2-06-13
股权转让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西安佑邦医药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07
不当得利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0
股权转让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西安佑邦医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1-09
(2021)陕0113民初189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合肥百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4
2016-10-25
(2016)陕0113民初1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河北杏林医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5
2016-10-25
(2016)陕0113民初1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6
2016-06-22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7
2016-06-22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河北杏林医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2
2025-03-27
(2025)陕民申3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与山西永健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31
2024-07-19
(2024)陕0103民初1957号
不当得利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与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24
2023-11-28
(2023)陕民终231号
股权转让纠纷
西安佑邦医药有限公司、陕西沣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正大制药(安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29
2022-07-22
(2022)陕0113执321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合肥百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27
2022-06-02
(2020)陕0113民初215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896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3-07
2021-12-17
(2021)最高法民申7655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3-07
2021-12-17
(2021)最高法民申7655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2-23
2021-11-03
(2021)陕0113民初189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百灵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7858.0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2-09
2021-11-10
(2021)陕0113民初29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康医药(山东)有限公司、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28
2021-12-16
(2021)陕09执241号
其他案由
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195号
经核查,你单位取得的宜春睿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5日开具的发票号码23362000000022075530,发票票面金额31,683.17元、税额合计316.83元、价税合计32,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现代服务*推广费”的1份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你单位于取得发票当月入账并计入销售费用。实际业务是你单位杭州办事处的刘彦麟(已离职)经手的,是举办病例研讨会而发生的费用,款均是转账支付的,票是刘彦麟提供的,你单位无法确定上述业务是宜春睿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故属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列支。你单位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2,000.00元。 你单位企业所得税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单位应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额4,800.00元(32,000.0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及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之规定,已通知你单位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因你单位已无法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故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2,000.00元,调整后你单位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额4,800.00元。
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00.00元。
24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