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城关镇君美汇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际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9MA70RCR52C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步行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不罚〔2024〕48号
2024年2月26日,白河县市场监管局(下称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河县城关镇君美汇化妆品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仅只能供1份仓库配送单。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零售。当事人在采购化妆品过程中虽索取有部分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但未按要求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且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能按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