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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宁干海哥台球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天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5MAD3NCWT2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宁干乡宁干村宁干街五道0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36号
2023年12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投诉举报平台收到投诉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就举报内容对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待售的“统一果漾金吉柠檬 风味饮料”7瓶于2023年7月21日已超过保质期。为防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流入社会,本局执法人员在经局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予以扣押,并当场告知当事人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负责人黄天海未提出陈述申辩,并签收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详见天市监强制〔2023〕39号)。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凭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天市监食经责改〔2023〕2号)。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召回已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做好召回记录,开展原因自查工作,形成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12月13日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书。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整改完成。 经查,上述统一果漾金吉柠檬 风味饮料,进货价2.2元/瓶,售价3.00元/瓶,于2023年7月21日已超过保质期后,至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仍摆放在当事人食品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涉案货值金额按标示售价与库存数量来计,货值总金额为21.00元,故本案货值总金额为2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8张;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将其摆放在食品销售货架上销售的事实; 2. 2023年12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天市监强扣〔2023〕39号)各1份,并经当事人签收确认,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的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案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事实; 3.2024年1月10日询问通知书、2024年1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没有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5. 2023年12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召回不合格食品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6.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复查整改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自动终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7.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天市监强扣〔2023〕39号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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