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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今夜烧烤啤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CJ6WW5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银达雅居3号楼1号、2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3026号
2024年3月18日,依据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桃山大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王强经营的七台河市桃山区今夜烧烤啤酒店购进食品“东方树叶乌龙茶原味茶饮料”(生产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5日),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5日再次对其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2月11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龙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东方树叶乌龙茶原味茶饮料”(生产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5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900ml)1箱,每箱15瓶,进货价57元/箱,销售价5元/瓶,该商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也没有索要进货凭证。 当事人于案件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白酒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5、“东方树叶乌龙茶原味茶饮料”检验报告复印件,供货商七台河市龙润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食品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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