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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和平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3MA38A5MAX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99号信华办公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2
(2025)赣0103民初17038号
合同纠纷
九江顺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2
(2025)赣0103民初17037号
合同纠纷
九江市鸿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7
(2025)赣0491民初26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冯**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2
(2025)赣0491民初15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8-29
(2025)赣0491民初20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冯**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3
(2025)赣0491民初15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8
(2025)赣0402民初19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邱**,黄**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8
2025-06-17
(2025)赣0402民初12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王**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9
2025-06-12
(2025)赣0402民初19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郭*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23
(2025)赣0402民初12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王**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0
(2025)赣0491民初15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4-30
(2025)赣0402民初12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德源;黄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5
2022-03-08
(2022)赣0191民初114号
合同纠纷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新力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价处罚﹝2023﹞27号
1、自2020年4月开始,当事人负责信华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物业管理工作,信华国际商务中心用电户的电费由当事人代收代缴。2、当事人每月收取终端用电户电费开具的收据备注栏显示:单价、服务费,其中单价与每月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九江濂溪区供电分公司电价一致,服务费则一直为0.11月/度。终端用电户每月电费=(单价+服务费)×每月用电量。当事人制作的《关于信华商务中心电价收取改革通知》内显示“为了不影响各位购电业主正常用电,具体调整如下:1、原国家电网单位收取我司固定0.68单价电费,我司收取各位用电户0.79(加收0.11用电服务费,主要因二次供电存在变电损耗及用电线损耗);2、改革后国家电网每月收取我司电价由市场决定,各位业主可到国家电网自行查询,我司收取标准(单价=国网单价+0.11用电服务费)。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当事人收取用电户电费一直加收0.11元/度用电服务费。3、当事人与九江信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商务中心物业费为3.5元/月/平方米”。后续当事人未对此合同进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4、2023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九市监价限提〔2023〕303号),要求当事人提供2021年3月1日以来的信华国际商务中心转供电终端用户的每月用电量、每月电价、每月缴纳电费的统计明细表。截至期限届满,当事人只向我局提供了信华国际商务中心转供电终端用户的每月电费统计表,统计表中无用户每月用电量及每月的电价价格。5、当事人为两个集团公司合办,人员管理混搭,制度不完善;此前其项目部未制作每月抄表台账,财务处只有每月用户缴纳电费金额记录;当事人财务前主管唐良自2021年3月9日入职于2023年3月9日离职、项目前主管杨建帆自2022年11月17日入职于2023年5月31日离职,前抄表员于2022年2月离职,当事人员工的不稳定导致部分用电户电费收据、增值税发票及抄表记录遗失;改革后,国网供电公司每月电价不固定。综上原因,无法准确统计当事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转供电终端用户的每月实际用电量和每月实际电价,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此期间实际多收价款。6、当事人2023年10月1日已在我局立案前停止在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0.11元/度用电服务费。
当事人在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在对转供电终端用户已收取了物业费的情况下,在电费中加收0.11元/度用电服务费,使得终端用电户缴纳电费电价高于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因无法准确统计当事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的转供电终端用户实际用电量,导致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无依据,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决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0.11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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