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乐葵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恒越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MA6J1UPB1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龙岗一村台湾产业园孵化中心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5]140号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经典刺梨饼、紫薯刺梨饼经广东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
另查明,当事人涉案批次经典刺梨饼、紫薯刺梨饼分别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4月2日生产,主要原料为面粉、猪油、白砂糖、蜂蜜、刺梨、紫薯粉等。当事人2025年4月2日生产了紫薯刺梨饼单个规格30g共187个,其中10个用于留样,17个用于出厂检验,剩余160个,按规格8个/袋(235g/袋)、20袋/箱共一箱进行出库销售;2025年4月22日生产了经典刺梨饼单个规格35g共987个,其中12个用于留样,15个用于出厂检验,剩余960个,按规格8个/袋(270g/袋)、20袋/箱共六箱进行出库销售。经当事人核算生产成本,紫薯刺梨饼每箱生产成本约为135.85元/箱,经典刺梨饼每箱生产成本约为153.36元/箱。截止初次检验报告送达时,生产的被抽检批次紫薯刺梨饼一箱,按售价156元/箱(160个/箱,共一箱,0.975元/个),经典刺梨饼共有6箱,按174元/箱(160个/箱,1.0875元/个)均已销售完毕,原料已用完。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电话通知消费者及在该店门口张贴召回通知的措施,但因刺梨饼属于快速消费品,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涉案刺梨饼货值金额为1×156元/箱+6×174元/箱+27×0.975元/个+27×1.0875元/个=1255.7元,违法所得金额(1×156元/箱+6×174元/箱)-(1×135.85元/箱+6×153.36元/箱)=143.9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收及确认的广东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食专2025-05-1589,编号NO:食专2025-05-158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 GZJ25520000606432595、GZJ25520000606432596)及复检报告(No.A25SF00045)、(No.A25SF00046)和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履行了送达职责,及当事人已知晓被抽检的刺梨饼不合格指标项目情况和检验结论不合 格的事实。
2.2025年6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2025年6月27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开市监强制〔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2
开市监处〔2023〕14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生产加工,生产食品类别:水果制品;糕点。该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对生产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另查明,因当事人未对涉案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完整记录,没有建立成品销售记录,调查也未发现确凿证据证明使用涉案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成品在过期日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明具体销售金额,按照涉案食品原料进价及过期数量计算货值金额:3件*144.8元/件=432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3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的真实情况。
(二)2023年8月24日下达的《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3〕047号),证明现场检查时有过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三)2023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对生产过程进行完整记录等相关情况。
(四)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及进货索取的相关凭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原料购进情况。
(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七)当事人委托代理书1份,被委托人戴宗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戴宗穆在本案中代理资格合法。
现场检查图片5张,证明检查涉案食品原料情况。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