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海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MADPFHN83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金石路步行街美佳超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该财鱼和鲈鱼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丁香酚a,检测依据GB 31656.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丁香酚残留量的测定),检测结果:18.6μg/kg、329.9μg/kg,评价依据GB 2760-2024,限值:不得使用,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丁香酚a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8.65元,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8.65元;3.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共计20108.65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英山市监处罚﹝2025﹞196号
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进货票据等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和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检验合格报告等的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为2720元;3.处1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772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