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镇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耘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793262237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11号盛世东城10号楼一单元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查,潜江市星城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城幼儿园)设立在潜江市金江星城小区,未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和潜江市汇腾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公司)单独开设水、电户头,由当事人向星城幼儿园提供转供电及水费代收代缴。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当事人以0.8537元/度的价格向星城幼儿园收取电费;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当事人以0.8202元/度的价格向星城幼儿园收取电费。2023年3月至2025年12月,当事人以3.5元/吨价格向星城幼儿园收取水费。2023年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以0.6831至0.7987元/度不等的城镇商业(1-10千伏)用电价格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以3.2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费。2023年3月至2025年12月,当事人累计向星城幼儿园收取电费72732元,水费25619元。经核算,当事人累计向星城幼儿园多收取费用7075.17元,其中电费5318.42元、水费1756.75元。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向星城幼儿园进行了全额退款。2026年1月起,当事人对转供水电收费价格进行调整,以2.6元/吨的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该幼儿园水费,以0.57元/度(居民合表用电价格,1-10千伏)的价格收取该幼儿园电费。
对当事人违法加价多收电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退还多收电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的罚款5318.42元。对于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退还多收水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的1倍的罚款1756.75元。以上二项合并处以警告,处罚款7075.17元。
7075.17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2
潜人社监行罚﹝2023﹞12号
经调查,潜江镇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询问笔录,与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原始账本总表为证。
1.没收违法所得捌万柒仟玖佰圆贰角玖分(87900.29);2.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壹拾柒万伍仟捌佰圆伍角捌分(175800.58)的行政处罚。
175800.58元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