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松滋市云林卤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云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8EB008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纸厂河镇集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查,你店于2016年依法注册登记,2021年11月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类食品制售。 2024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在你店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一瓶已经开封使用的“津百合牌?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其瓶身标注:成分:日落黄、净含量:500克,保质期:五年,本产品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可直接食用等字样,现场带瓶称重剩余200克。另发现一袋已经开封的“金添牌?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净含量:1KG,保质期:24个月,包装袋标注(警告)本品为有毒品,不可直接食用等字样,现场带袋称重剩余620克。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店经营的卤肉制品(卤猪耳朵、卤鸡爪、卤牛肚子、卤鸡、卤猪脚、卤鸡大腿、卤鸡小腿、卤鸡翅、卤鸭)及“津百合牌?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黄”、“金添牌?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日,本局会同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你店实施扣押卤肉制品中的卤猪耳朵、卤鸭、卤牛肚进行抽检。 2024年12月5日,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三份《检验报告》: 1.《检验报告》No:SY2024CJ2323,产品名称:卤鸭,检验项目名称(单位):日落黄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实测值:0.00500,检验依据:GB 5009.35-2023,单项结论:不合格,备注:分包,检验结论:经检验,其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检验报告》No:SY2024CJ2324,产品名称:卤猪耳朵,检验项目名称(单位):日落黄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实测值:0.00624,检验依据:GB 5009.35-2023,单项结论:不合格,备注:分包,检验结论:经检验,其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检验报告》No:SY2024CJ2325,产品名称:卤牛肚,检验项目名称(单位):日落黄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实测值:0.00904,检验依据:GB 5009.35-2023,单项结论:不合格,备注:分包,检验结论:经检验,其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给你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你店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你店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你店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储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其行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规定中所列的禁止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形。 另查明,2024年元月9日,你店从沙市区两湖市场建国商贸以55元的价格采购一瓶“食品添加剂日落黄”,2024年元月10日开始在卤菜加工卤水中使用,本局扣押的卤菜均使用了“日落黄”,主要是用于改变卤肉制品的颜色,提高销量,本局检查之日对你店抽检的卤猪耳朵数量为:2.95Kg、销售价格为:120元/Kg,卤牛肚子数量为:2.01Kg、销售价格为:160元/Kg、卤鸭数量为:2.24Kg、销售价格为:60元/Kg;因你店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局查明的涉案货值金额为:810元。 你店于2024年12月19日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前张贴召回公告予以召回上述不合格食品,并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局递交整改报告和减轻处罚申请书。2024年12月19日你店主动申请并于当日对扣押的卤肉制品(卤猪耳朵、卤鸡爪、卤牛肚子、卤鸡、卤猪脚、卤鸡大腿、卤鸡小腿、卤鸡翅、卤鸭)及“津百合牌?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黄”、“金添牌?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进行了销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店处罚款20000元。 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本局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