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东子赵小国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进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L2HB1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东宁街三兴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56号
当事人于2009年7月3日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照齐全。当事人于2026年2月18日采购商品时发现涉案商品大红德邻西式烤排与牛排外形相似,为了迎合大众口味、吸引顾客的同时节约成本,提高利润,于是当事人决定使用无牛肉成分的涉案商品替代牛排串在美团平台上销售。当事人从2026年2月18至2026年3月14日期间在磐石市大昌食品有限公司以12元/袋的价格采购大红德邻西式烤排共15袋,每袋共有15串,共计180元。
上述涉案产品信息:名称:西式烤排;配料:鸡肉、饮用水、面包糠等;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冷冻保存12个月;生产商:辽宁大大红德邻食品有限公司;产地:辽宁省营口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21080001038。配料全程未标注牛肉成分。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6年2月18日起将涉案商品充当牛排以4元/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销售截止至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委托磐石市美团外卖代理商(吉林星途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查询到店铺自上架涉案商品至案发截止时,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炸牛排的销售量为35份、销售额共计140元。当事人线下销售未将涉案商品介绍为牛排,顾客咨询如实说明其为鸡肉制品。综上,当事人以4元/串的价格销售涉案商品35份,销售额为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09年7月3日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照齐全。当事人于2026年2月18日采购商品时发现涉案商品大红德邻西式烤排与牛排外形相似,为了迎合大众口味、吸引顾客的同时节约成本,于是当事人决定使用无牛肉成分的涉案商品替代牛排串在美团平台上销售。当事人从2026年2月18至2026年3月14日期间在磐石市大昌食品有限公司以12元/袋的价格采购大红德邻西式烤排共15袋,共计180元。上述涉案产品信息:名称:西式烤排;配料:鸡肉、当事人于2026年2月18日起将涉案商品充当牛排以4元/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销售截止至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委托磐石市美团外卖代理商(吉林星途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查询到店铺自上架涉案商品至案发截止时,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炸牛排的销售量为35份、销售额共计140元。当事人线下销售未将涉案商品介绍为牛排,顾客咨询如实说明其为鸡肉制品。综上,当事人以4元/串的价格销售涉案商品35份,销售额为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款“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