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舒心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阚淑新 | 注册资本:6.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3MA0877204G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迁安市兴安大街西段金水豪庭26#楼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迁安市监药品处罚﹝2023﹞15-1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2月20日,从事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保健食品、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兴安大街西段金水豪庭26#楼19号。2023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方药经营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2023年10月6日当事人销售了1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20003263、生产企业: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生产批号:350505212.生产日期:2023年2月12日),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处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迁安市监责改〔2023〕15-00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当罚〔2023〕15-1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10月22日销售了1盒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H42022711、产品批号230105、生产日期:2023年1月7日、生产企业:湖北鑫安康药业有限公司),仍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仍未改正。于2023年10月26日被立案进行调查。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600.00元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2
冀市监唐处〔2023〕13028323000402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2月20日,从事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保健食品、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兴安大街西段金水豪庭26#楼19号。2023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方药经营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2023年10月6日当事人销售了1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20003263、生产企业: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生产批号:350505212.生产日期:2023年2月12日),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处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迁安市监责改〔2023〕15-00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当罚〔2023〕15-1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10月22日销售了1盒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H42022711、产品批号230105、生产日期:2023年1月7日、生产企业:湖北鑫安康药业有限公司),仍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仍未改正。于2023年10月26日被立案进行调查。
罚款0.0600万元
600.00元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