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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励鹏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MA75WHKL48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中卫市工业园区宁钢大道与C5路交汇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3
(2021)京0106民初239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
2020-10-28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中卫市双桥美升不锈钢加工厂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3
2020-08-07
(2019)宁0502民初40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4
2020-08-0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5
2020-06-19
(2020)宁0502民初98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何*,陈*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6
2020-06-19
(2020)宁0502民初9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7
2020-06-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8
2020-04-23
(2019)宁0502民初40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9
2019-12-31
(2019)宁0502民初40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04
2021-10-15
(2021)京0106民初239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0
2020-08-25
(2019)宁0502民初40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550.96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10
2020-09-22
(2020)宁0502民初28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卫市双桥美升不锈钢加工厂与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10
2020-06-28
(2020)宁0502民初98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何*、陈*与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813802.54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10
2020-07-17
(2020)宁0502财保67号
中卫市双桥美升不锈钢加工厂与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3-23
2019-12-27
(2019)宁05民初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573143.28元
民事案件
7
2019-05-23
2019-04-23
(2019)宁05民特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9-21
2018-08-29
(2018)宁0104民初90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夏晟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卫市监处罚﹝2025﹞5号
2020年3月,中卫市人民政府与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卫市水务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成立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农村饮水、中卫工业园区中水厂运营管理等涉水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当事人是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中卫工业园区中水处理回用、销售等经营业务,具有公共服务的职能,属于公用企业。本案所称的中水,又称再生水或者回用水,是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经过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处理后,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非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资源。其水质标准介于自来水(上水)与污水(下水)之间,因此称为中水。各级政府部门对中水(再生水)价格相关政策规定:1.2018年城市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18版))。2018年6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原中卫市物价局印发《关于工业园区中水价格的批复》(卫价发〔2018〕17号),制定工业园区中水价格为6.74元/立方米,自2018年6月5日起执行,试行2年。2.2021年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规定“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3.2021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再生水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4.2024年6月,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卫市水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中卫工业园区中水充分回用的意见》(卫工管发〔2024〕17号),明确“中水回用价格以第三方机构审计的6.08元/立方米为参考,具体由宁夏水投中卫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卫工业园区用水企业签订的供水协议约定为准。建议该参考价格试行期1年,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根据2024年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督察反馈“中卫工业园管委会2021年起要求企业统一使用园区集中处理形成的中水,不用的企业也要承担中水处理费用,有企业因此每年多支出110万元”的问题,2025年3月3日至7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调查组开展了专项调查,于3月28日向本局交办了该案件,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按照《案件线索移交函》(宁市监价移〔2025〕9号)要求,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移送相关证据基础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收取不合理中水费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根据上述政策文件规定,本局认定该案违法行为发生起始时间应当为2024年7月1日。经查,当事人向中卫工业园区未使用中水用户(未铺设中水管道)收取分摊中水费和使用中水用户收取除实供中水之外的分摊中水费用,分摊水量按照用水企业月实际新鲜用水量的10%加上月实际排污量的55%计算中水量,分摊中水价格为3.68元/立方米,其中与19家企业签订了《中卫工业园区中水回用合同》。本局委托宁夏锦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中水费收取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锦鹏专审[2025]017号),并经当事人确认,认定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共收取分摊中水费11992947.60元(实际收到8713263.25元、应收账款挂账2631685.89元、未开票不挂账647998.46元),其中,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分摊中水量2540596.56立方米,分摊中水收费9349395.28元,涉及69家企业。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分摊中水量718356.63立方米,分摊中水收费2643552.32元,涉及63家企业。2025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收取不合理中水费,于4月18日、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二次责令退款通知书》。5月19日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进行退费,同时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书面予以答复。2025年5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做出拟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6月10日,经当事人申请,并进行了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当事人向工业园区企业违规收取中水分摊费用属于政策理解错误,已于2025年3月开始停止收取分摊中水费用;2.对于本局要求当事人向工业园区企业退款的决定,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已向中卫工业园区企业退款9395204.20元,冲红挂账1735099.11元,取得67家企业退款确认书并获得企业谅解;3.当事人为中卫社会发展、水资源集约、节约再利用做出了极大贡献;4.当事人当前中水处理成本为9.68元/立方米,收取的费用低于成本,仅能维持基本的生产运营,无力承担高额的罚没款,请求从轻处罚。经听证,认为针对违法所得是否没收的问题,要对多收价款核实后确定,若当事人确已履行退款多收价款的义务,不再没收违法所得;针对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认为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本局在核查当事人退费情况时,发现了新的违法事实。2025年3月至5月,当事人先后收到58家企业银行转账分摊中水费896586.78元,致使实际收到金额增加至9609850.03元,应收账款挂账减少至1735099.11元。被收费对象中,仅有宁夏协鑫晶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当事人实际收取金额为399,828.86元,与审核报告中587,418.97元不一致。因此当事人实际收到金额应当为9422259.92元,故本案违法所得金额为9422259.92元。经核查退费情况,当事人与61家企业达成了以抵顶后续水费方式退费计9,320,273.18元,通过银行转账退费6家计101986.74元,以上合计9422259.92元。同时应收账款挂账发票冲红计1735099.11元。
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计14133389.87元。
14133389.87元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