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力众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90MA7GFUGL1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幺铺镇白马村176号三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开市监处罚[2025]56号
?经查:1.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食品(菜籽油)的行为属实,涉案货值金额2674.5元(产品销售金额2634.5元+涉案食品标签货值金额40元)。2.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下架产品链接关闭抖音店铺,主动对部分已售菜籽油产品进行退款,退款金额为286.6元,违法所得2347.9元(产品销售金额2634.5元-退款金额286.6元)。3.当事人开展了食品召回工作,因无消费者退货退款,召回数量为0。4.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因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被立案查处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聚力众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20250110021号F和No:【黔】质检第X20250110023号F)、《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各2份;《现场笔录》1份、《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卷页》3份;《案件线索移送函》(普市监案移字[2025]17号)(共6页)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经营虚假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食品的行为。
证据三:《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提供的镇宁县张刚绿色菜籽油加工坊《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销货清单》(共3页)、《委托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六枝特区麟萌塑料制品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销货清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4页)的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菜籽油销售统计情况说明》及台账(共4页)、《商品链接下架截图》(共2页)、《召回告知书》及截图(共3页)、退款聊天记录截图(共8页)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销售产品事宜的情况说明》(共8页)、从轻处罚《申请》(共2页)、《贷款余额流水》、村委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各1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食品的行为属实,涉案货值金额2674.5元(产品销售金额2634.5元+涉案食品标签货值金额40元)。2.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下架产品链接关闭抖音店铺,主动对部分已售7单菜籽油产品进行退款,退款金额为286.6元,违法所得2347.9元(产品销售金额2634.5元-退款金额286.6元)3.当事人开展了食品召回工作,因无消费者退货退款,召回数量为0。4.当事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无收入、需抚养学龄前儿童、贷款创业),特向本局申请从轻行政处罚。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送达回证》6份,。证明本局按照程序对涉案食品标签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案情复杂,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对上述涉案食品标签延长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措施。因扣押期限界满时,按照程序对涉案食品标签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
罚款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