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永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爱永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4MA29XB9R7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下各镇七合村下英3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7
(2025)浙1003民初52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仙居县永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刘**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文综罚字﹝2023﹞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文综罚字〔2023〕28号当事人:仙居县永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9XB9R7J法定代表人:应XX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下各镇山下英村2023年5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仙居学校项目工地在未经文物主管部门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的情况下,进行基坑工程挖掘施工,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向该项目业主单位浙江交工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再次巡查时发现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仙居学校项目工地在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的情况下已经完成基坑工程挖掘施工。2023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仙居学校项目的业主单位为浙江交工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安洲街道下垟陈村(仙居县高速路出入口北侧),总用地范围面积133.77亩,约为89180平方米。仙居县永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接了该项目基坑土石方的开挖施工。由于工程项目进度要求,当事人为了赶工期,在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情况下对该地块进行挖掘施工,直至检查发现,该地块已经基本完成了清表及基坑挖掘、打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现地下文物或者墓葬器物及文物损毁痕迹。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在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的情况下进行工程建设,该行为造成文物或环境风貌严重破坏或改变,导致考古工作无法进行,违反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之规定,构成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案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份、《行政案件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正在实施工程建设的现场情况;2、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3、《营业执照》复印件、应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4、《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地块挖掘由当事人承接施工;5、仙居县永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33.77亩,约为89180平方米,且当事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扰乱文物行政管理秩序,违反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收到本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暂停施工,因赶工期又继续施工,造成文物勘探工作无法进行,严重破坏文物行政管理秩序,应给予行政处罚。但因涉案工程为民生工程涉及面,如不能按期完工影响面广,后果严重,勘探单位又不能及时勘探等客观原因;而且当事人施工前也做了文物保护应急预案,没有破坏文物的主观故意,实际上也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故本机关采纳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综上所述,参照《浙江省文物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二条“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裁量基准第2款“造成文物或环境风貌轻微破坏或改变,经整改尚可补救的,给予较轻处罚”,适用5-1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现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11月7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款
100000.00元
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