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关鑫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3MAC0FQR46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钻石半岛9号楼3单元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3﹞第157号
2023年10月8日上午10时,我局稽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三路“跃马酒业”内放有大量违法卷烟,望我局稽查人员前往查处。我中队立即前往查处,于当日11时在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钻石半岛9号楼3单元101号“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内发现大批违规卷烟,该批卷烟有中华(细支)18条、南京(炫赫门)14条、贵烟(跨越)5条、芙蓉王(硬细支)6条、中华(软)14条、中华(双中支)5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利群(西湖恋)8条、中华(金中支)30条,共计9个品种103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3]第1046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法人关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3年10月7日在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附近的七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法人关鑫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认定当事人黄晨违法进货总额为5285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鉴于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5285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2850元10%的罚款,计5285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9个品种103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
5285.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11-02
2
西雁烟处﹝2023﹞第79号
2023年6月7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三路钻石半岛9号楼3单元101号“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查获中华(双中支)15条、中华(软)7条、中华(硬)6条、中华(金细支)5条、中华(细支)13条、黄鹤楼(硬1916)2条、中华(金中支)4条、中华(金短支)3条、黄鹤楼(硬平安)2条、好猫(细支天赋)2条,共10个品种59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3]第4027号)送达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关鑫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及凭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关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因自己店内卷烟不够销售,在2023年6月5日于西安市雁南三路附近的两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陕西大诚跃马酒业有限公司”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关鑫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认定当事人关鑫违法进货总额为36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
本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关鑫作出以下处罚:处以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36000元10%的罚款,即人民币3600元。涉案卷烟中华(双中支)15条、中华(软)7条、中华(硬)6条、中华(金细支)5条、中华(细支)13条、黄鹤楼(硬1916)2条、中华(金中支)4条、中华(金短支)3条、黄鹤楼(硬平安)2条、好猫(细支天赋)2条,共10个品种59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3600.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