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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一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7F3P29M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西安道与长沙路交口东北侧诚基经贸中心3-1-251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四稽罚〔2025〕75号
天津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支付开票服务费,让天津筱羽劳务有限公司为其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用于虚列成本,少缴税款,发票号码:24122000000016332136,金额合计96633.66元,税额合计966.34元,价税合计97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88.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处5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案件按照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元。
51588.1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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