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中州颐和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卓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2MA0GW0FA3E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南城路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县城罚字(2024)118号
一、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鹿茸酒、鹿鞭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经营的鹿茸、鹿鞭、鹿茸白片、鹿茸血片等产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的规定,为食用农产品。上述食用农产品外包装上无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信息,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三、当事人购买的鹿茸酒、鹿鞭酒和鹿茸、鹿鞭、鹿茸白片、鹿茸血片未履行进货查验相关合格证明和索证索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鹿茸血酒13瓶、鹿鞭酒20瓶;3、罚款6000元整。
6000.00元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