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吴琼日杂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AQJTF4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月亮湾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型号规格:QFW-2902 900W 220V 50Hz、QFW-2903 900W 220V 50Hz,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又查明,这两个型号批次的室内加热器(取暖器)是当事人从湖北省健发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型号规格:QFW-2902 900W 220V 50Hz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共购进了6个,购进价格28元每个,销售价格35元每个,货值金额计210元,6个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金额计42元;型号规格:QFW-2903 900W 220V 50Hz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共购进了4个,购进价格29元每个,销售价格35元每个,货值金额计140元,4个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金额计24元。以上合计货值金额计350元、合计违法所得金额计6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6元;
2、罚款人民币560元。
以上合计罚没金额计626元。
56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