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长通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国芹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24662628550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清平乡清平街(原粮管所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9-20
(2017)渝0119民初209号
定作合同纠纷
重庆市天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陇川县长通绿色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2
2017-06-09
(2017)渝0119民初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天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陇川县长通绿色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5
2019-12-18
(2019)云3103执恢32号之一
芒市慧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陇川县长通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7-13
2018-05-03
(2018)渝03民终368号
定作合同纠纷
重庆市天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余*陇川县长通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474.33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08
2017-09-06
(2017)渝0119民初209号
定作合同纠纷
重庆市天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陇川县长通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28.63元
民事案件
4
2017-07-31
2017-06-22
(2016)云3103执12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芒市慧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陇川县长通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丁**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监处罚〔2024〕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以2元/公斤的价格从王子树乡那邦村民委员会那邦老寨村民刀麻堵处购进竹笋原料2020公斤,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用竹笋原料600公斤进行清泡脱硫脱盐,12月11日投入竹笋原料300公斤用于生产“小阿甘牌”山椒脆笋,因投入原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损耗,实际生产出成品250公斤(其中1.8公斤用于抽检);12月12日投入竹笋原料300公斤生产巧嘴萌牌山椒脆笋,生产出成品263.84公斤(其中1.8公斤用于抽检)。当事人生产的以上两个批次食品未进行装箱,用于食品抽样销售了3.6公斤,销售价格是12元/公斤,合计销售收入43.20元。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9006.08元{原料货值金额2840元[(2020公斤-600公斤)×2元=2840元],成品货值金额6166.08元},违法所得为43.20元。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的原料进行入厂检验;加工过程使用传统的方式对原料进行清洗脱硫,但未按照脱硫工艺进行原材料质量控制;未制定、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和生产记录制度。当事人未按照原料采购、生产工序、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控制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控制,所生产的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1.警告;2.没收不合格食品小阿甘牌山椒脆笋248.2公斤,巧嘴萌牌山椒脆笋262.04公斤;3.没收违法所得43.20元;4.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43.20元。
20000.00元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2
云市监德陇处罚﹝202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以2元/公斤的价格从王子树乡那邦村民委员会那邦老寨村民刀麻堵处购进竹笋原料2020公斤,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用竹笋原料600公斤进行清泡脱硫脱盐,12月11日投入竹笋原料300公斤用于生产“小阿甘牌”山椒脆笋,因投入原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损耗,实际生产出成品250公斤(其中1.8公斤用于抽检);12月12日投入竹笋原料300公斤生产巧嘴萌牌山椒脆笋,生产出成品263.84公斤(其中1.8公斤用于抽检)。当事人生产的以上两个批次食品未进行装箱,用于食品抽样销售了3.6公斤,销售价格是12元/公斤,合计销售收入43.20元。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9006.08元{原料货值金额2840元[(2020公斤-600公斤)×2元=2840元],成品货值金额6166.08元},违法所得为43.20元。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的原料进行入厂检验;加工过程使用传统的方式对原料进行清洗脱硫,但未按照脱硫工艺进行原材料质量控制;未制定、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和生产记录制度。当事人未按照原料采购、生产工序、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控制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控制,所生产的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1.警告;2.没收不合格食品小阿甘牌山椒脆笋248.2公斤,巧嘴萌牌山椒脆笋262.04公斤;3.没收违法所得43.20元;4.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43.20元。
20000.00元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