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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雄记电动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会雄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MABYHR426Q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甘中甘兴街13号101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5〕32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从厂家宝岛(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台电动自行车(品牌:宝岛,型号:TDT1843Z,制造日期:2025年03月,制造商:宝岛(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摆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上述“宝岛”电动自行车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JDJD***********),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脚踏骑行能力、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上述1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834元/台,销售价格980元/台,实际未售出。上述1台不合格电动车的货值金额为9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涉案物品只有1台,货值金额较低,尚未售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从轻阶次适用条件“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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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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