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草根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国庆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307749593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路18号(灵江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16
2018-01-23
(2018)浙0825民初375号
不当得利纠纷
龙游草根食品有限公司与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35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13日及7月2日,接举报并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生产的酒酿杂粮糕、桂花杂粮糕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注明即食或非即食等内容。<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232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23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