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莫小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首都 | 注册资本:6.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EDGXH93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菜市场下面第五间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53号
当事人周首都经营的竹山县莫小达餐饮店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菜市场下面第五间门面,经营场所面积有40平方米,从业人员为当事人周首都及员工陈敏侠,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操作间内冷冻冰柜台面上摆放的已开封使用的两袋“李海龙辣椒油”,一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7日,保质期6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304天;另一袋生产日期:2024年12月9日,保质期6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291天;“李海龙辣椒油”当事人承认是执法人员从自己店内后厨检查发现的,一共购进了2袋,购进价5.00元/袋,“李海龙辣椒油”主要用来制作烧烤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李海龙辣椒油”当事人从购买来就开始使用,2袋“李海龙辣椒油”均使用了一小半,没有使用台账。综上,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
未开封使用的一袋“展艺糯米粉”,生产日期:2024年9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191天。当事人从外边商店中一共购进1袋,购进价为2.50元/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未开封使用,摆放在操作间内冷冻冰柜台面上,为此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山市监责改(2026)31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3日前改正到位,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综上,当事人存在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食品调味料“李海龙辣椒油”和“展艺糯米粉”时开有进货票据,但是后面放在店里现在找不到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向当事人索取进货票据,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山市监责改(2026)31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3日前改正到位。综上,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出过期食品“李海龙辣椒油”和“展艺糯米粉”之后,当事人主动要求销毁过期食品,由执法人员陪同,留存有销毁照片,2026年4月20日,麻家渡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前往竹山县莫小达餐饮店进行案件复核,对店内后厨的食品进行检查,重点核对食品原材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进货票据正在努力收集中。当事人表示从食品调味料“李海龙辣椒油”过期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这段时间,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也未对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该餐饮店年收入有8万元,经计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2.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规范性财务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