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蓝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玉宾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MA8N3DKF44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卫名路3号二楼2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滁农﹝农药﹞罚﹝2023﹞13号
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相关规定,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12.28元。 罚没款共计9412.28元。
8000.00元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