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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有金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0559726750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咸宁市淦河大道8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09
(2025)鄂1202民初59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袁**,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10-09
(2025)鄂1202民初59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明**,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10-09
(2025)鄂1202民初59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黄*,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4
2022-05-20
(2022)鄂1202民初202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程**
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9
(2025)鄂1202民初59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明**
裁判文书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4
(2025)鄂1202民初59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明**,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4
(2025)鄂1202民初59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袁**,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08-14
(2025)鄂1202民初59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黄*,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7
2022-05-20
(2022)鄂1202民初202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程**、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03
2019-11-07
(2019)鄂12民终763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2
2019-11-29
(2019)鄂1202民初48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25
2019-11-08
(2019)鄂1202民初527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25
2019-11-08
(2019)鄂1202民初527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5
2019-11-08
(2019)鄂1202民初52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黎**、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1-25
2019-11-08
(2019)鄂1202民初52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1-01
2019-10-21
(2019)鄂1202民初504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1-04
2018-08-21
(2018)鄂民申279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7-05
2018-07-03
(2018)鄂1202执1154号
蔡**、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1576.65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安市监处罚﹝2023﹞7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3月起至案发时,先后收取‘畔山林语’小区四期5栋、6栋、10栋、11栋、12栋共计435户业主的办证费,共计215840元(其中已办证196户,收取办证费97460元;还未办证239户,收取办证费118380元)。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发的‘畔山林语’小区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当事人告知、公示收取办证费的价格、依据。同时,向相关部门核实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住宅类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此外,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相关权证办理等费用由当事人代为收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如数缴纳。‘畔山林语’小区四期业主在向当事人缴纳500元办证费外还要自付不动产登记费80元。另有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擅自变更14栋、15栋、16栋、17栋规划设计,将原规划建设的6+1地下车库,改建成地面两层架空车库(8+1),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前期按规划交易的11-12栋业主包括采光、视线等周边权益。鉴于当事人变更规划设计,是在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动工建设,且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并将原宣传的沙盘模型进行了更换,对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变更规划设计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本局不予认可。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限其在三十日内向消费者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215840元,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31680元的行政处罚。
431680.00元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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