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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蜀运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云龙注册资本:6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1MA61QBP69Y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玉皇村二社灵胜农副产品加工园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1
(2024)渝0151民初3704号
股权转让纠纷
重庆蜀运来食品有限公司
黄**,李*,重庆薯运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5
(2023)川0192民初4439号
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蜀运来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新美天成广告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9
(2022)渝0151民初61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蜀运来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臣品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4
2022-11-02
(2022)渝0151民初61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蜀运来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臣品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9
2024-03-27
(2024)渝0151执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蜀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臣品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6-16
2023-01-31
(2022)渝0151民初6139号
合同纠纷
重庆蜀运来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臣品客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9131)一审民事判决书
64826.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6〕132号
本案中涉案批次食品为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的数牛火锅川粉(湿粉条),外包装纸箱及小袋外包装上配料中均标注有含有红薯淀粉,其保质期为300天,有效期至2026年5月26日。涉案批次食品为当事人重庆蜀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根据2025年7月20日左右当事人客户济南卓尔食品有限公司的订单需求共生产680箱,每箱规格为240克50袋,单价为1.2元/袋,订单金额为40800元。因双方货款为定期结算,截至2025年12月24日,当事人还未收到该笔货款。当事人于2025年7月27日、28日投料生产涉案批次食品,2025年7月30日、31日进行包装,2025年8月2日开始向客户地发货。当事人实际发货数量为636箱,剩余44箱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内,计划后续与其他订单一起交付客户。济南卓尔食品有限公司在销售部分涉案批次食品后,2025年9月29日,以涉案批次食品纸箱包装损坏为由将未销售的476箱涉案食品通过物流退回当事人经营场所处,当事人签收后将其堆放在库房内。截至2025年10月14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堆放有客户退回476箱和2025年8月2日未发货44箱涉案批次食品,共计520箱(476箱+44箱=520箱),每箱规格为240克50袋。2025年10月24日,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合情况下,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批次食品进行执法抽检,抽样数量为10袋,向当事人支付15元,本次抽样基数26000袋。2025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批次食品的食品安全执法抽检《检验报告》(No:442501247),报告显示上述食品应检出红薯源性成分而实际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截至2025年11月20日,我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食品。2025年10月底,上述520箱涉案食品为客户订制食品,因客户知晓关于《检验报告》(No:SGX202514135F)中涉案食品红薯源性成份应检出而未检出的检测结果,以涉案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为由拒绝再接收后,当事人以无法进行二次销售为由决定按废料进行处理。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组织杨桥等28名员工对涉案食品进行纸壳外包装及塑料袋包装的拆除,而后将纸壳堆放在库房,粉条运至废品区。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将涉案食品307公斤纸箱包装以0.8元/公斤的价格售卖给废品收购人员龙泽元,龙泽元通过微信向当事人财务人员支付246元。2025年11月3日,当事人以100元/吨的单价将涉案食品6.2吨售卖给重庆久诺农牧技术有限公司,用于制作动物饲料,销售金额为620元,双方货款为定期结算方式,截止2025年12月24日,当事人还未收到该笔货款。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85元;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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