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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沤江镇张华水管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027MA4PEWC31G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琴山社区三里水乡商业步行街三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监处罚﹝2023﹞41号
2023年6月6日,郴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2023年6月5日生产的dn50×4.0mmPE管材实施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2023年6月5生产的dn50×4.0mmPE管材氧化诱导时间(210℃)实测结果为0.59min,标准要求为≧20min,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灰分(850℃)实测结果为12.3%,标准要求为≦0.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不符合GB/T 13663.2-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在厂门口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截止至2023年9月6日,未收到退回的该批次dn50×4.0mmPE管材。该批次dn50×4.0mmPE管材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生产,共生产6卷,每卷100米,总计600米,销售单价为5元/米,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dn50×4.0mmPE管材的主要原材料是大棚料和填充料,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湖南航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购进大棚料10吨,购进价为5400元/吨(5.4元/公斤);2022年10月06日从宁岩塑料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购进填充料20包(每包25公斤),购进价为80元/包(3.2元/公斤)。当事人生产成本主要是每生产100米PE管材需要大棚料60公斤(324元)、填充料10公斤(32元)和电费60元,每100米PE管材生产成本为416元。扣除合理生产成本,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04元。当事人购进大棚料索取了供货方的出库单据、填充料供货方的送货单据和营业执照,未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截止至目前,我局未收到使用上述管材的问题投诉、举报。
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罚款4800元。
4800.00元
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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