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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盛视纳美广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玲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59107027X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荷花园)B区6号楼1单元6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4﹞287号
2024年4月10日,我局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转XX举报,反映“武汉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其企业网站(http://www.XXXX.com)上使用不完整的中国地图进行广告宣传,违法原因为上述网站引用的中国地图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针对上述举报,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XXX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打印室使用其办公电脑登录XX公司企业网站“http://www.XXXX.com”,在网站“分支机构”版块下,可以看到网页上登有“分支机构”示意图,图内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地图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标示,另外上述地图除了有XXX公司分支机构标示外,未见其他任何标注包括“钓鱼岛、赤尾屿”等,上述网站对外广告宣传所引用的中国地图上下(南北)、左右(东西)尺寸在22寸电脑显示屏上显示均超过10cm。经查,当事人与XXX公司于2022年4月签订《网站广告宣传设计代理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由XXX公司提供需宣传资料给当事人,当事人负责上述公司对外宣传网站上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和发布维护职责,广告设计、代理费用为2万元/年,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以一年为周期开具收款收据。另查,2022年11月,XXX公司给当事人的资料只有文字资料,并没有引用中国地图,当事人在给XXX公司企业网站制作分支机构分布情况介绍页面时,为了丰富网页页面,当事人工作人员擅自通过百度搜索并下载了一张中国地图图片,用于标注XX公司各分支机构位置,地图上未见我国南海区域、钓鱼岛。
当事人在广告设计、代理过程中使用了不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广告费用,因当事人经营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