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其庆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44HWWK56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36号院3号楼2单元11层11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09
(2020)豫0823民初38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智林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
武陟县人民法院
2
2020-09-22
(2020)豫0823民初38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智林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
武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9
2019-12-05
(2019)豫0108民初58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雅山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智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429号
经调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口水麻花”在产品包装宣称无“防腐剂”及“人工色素”,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口水麻花”未在标签标注“防腐剂”及“人工色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向我局提供了经销商订单3份,证明当事人向被委托商购进了3次涉案产品。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数量及涉案金额。经核算销售记录实收金额为581.08元,违法所得为581.0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 1. 4. 2要求”。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581.08元,违法所得581.08元,因涉案产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581.08元;2罚款5000元,共计5581.08元。
50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