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小敏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02MA4PRBTM9G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庙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益资市监处罚〔2023〕120号
2023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市资阳区小敏车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所在的店内现场有待售智能充电器(型号:DMQS6030-01),未发现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限期内责令整改,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资市监责改〔2023〕Y20号),2023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资阳区小敏车行进行复查,当事人并未进行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2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PRBTM9G),经营者:王敏;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小敏车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庙村;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8月2日;经营范围: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另查明:2023年7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资市监责改〔2023〕Y20号),要求限期内进行整改,直至2023年8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仍发现待售智能充电器(型号:DMQS6030-01)4个,当事人并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所述,该经营场所内现场待售的智能充电器(型号:DMQS6030-01)是随车一起销售的,该智能充电器(型号:DMQS6030-01)的进货价为50元/个,如单独购买,售价为70元/个。
再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上述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的智能充电器(型号:DMQS6030-01)共15个,货值金额为:70元×15个=1050元,其中11个按售价70元已经售卖,违法所得金额为:70元×11个=770元;另4个到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为止,尚未售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充电器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1.处罚款315元。2.没收违法所得770元。
315.00元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