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龙都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元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CDE81L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9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1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3月28日,系从事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零售等的个体工商户。2025年1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化妆品销售区摆放有待售的洗发护发类化妆品:1、“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型(限期使用日期2027年7月8日)39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怡神冰凉型(限期使用日期2027年7月17日)28瓶。上述两种“海飞丝”去屑洗发露均标注有“根源去屑、净含量:200克、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097420、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等内容。2、“泡芙妮”生姜清爽控油洗发露(净含量:1L)15瓶。该洗发露标注有“备案人/生产企业:佛山市奥勃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10335、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妆网备字2023180823”等内容。3、“芭美熙”控油蓬松洗发露(产品批号:240816022)17瓶;“芭美熙”丰盈保湿洗发露(产品批号:24101601)21瓶。上述两种“芭美熙”洗发露均标注有“备案人/生产企业:佛山润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14628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309”等内容。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供货商的相关证照、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也未保存相关凭证。
据当事人述称,上述化妆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从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中心塑料市场购进。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型40瓶、怡神冰凉型40瓶,购货金额为2000元;以25元/瓶的价格购进“佛山市奥勃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芙妮”生姜清爽控油洗发露30瓶,购货金额为750元;以20元/瓶的价格购进“佛山润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芭美熙”控油蓬松洗发露30瓶、丰盈保湿洗发露30瓶,购货金额为1200元。上述化妆品产品购货金额共计395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洗发类化妆品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以29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型1瓶、怡神冰凉型12瓶,销售金额为377元;以29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泡芙妮”生姜清爽控油洗发露15瓶,销售金额为435元;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芭美熙”控油蓬松洗发露13瓶、丰盈保湿洗发露9瓶,销售金额为525元。故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销货金额为 1362元,违法所得为222元。
另查明,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化妆品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市监责改〔2024〕80号),责令整改上述行为。
后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保存相关凭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2
公市监处罚〔2023〕180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日用百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3年3月28日。2023年11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自选超市有以下2种待售产品:①货架上摆放有标称重庆浩正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室内加热器(取暖器)4台,其产品底部张贴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注有“型号规格NSB-9、货号C-8、生产日期2023-09-06”等字样,产品顶部张贴的标签标注有“日用百货 59元”字样;②立柱上挂放有“广东霸王”插头插座4个,其产品底部标注有“BAWDQ?广东霸王”等字样,产品上面张贴的标签标注有“日用百货 59元”字样;其仓库内有5个同样产品。现场没有发现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2种产品的外包装。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和经营者胡元长现场共同确认,上述2种产品上(包括合格证或标识区、插头区、线缆区)均没有3C认证标志。
据当事人述称,2023年9月,当事人从武汉市某电器供货商处购进上述室内加热器(取暖器)60台,购进价35元/台,购货金额2100元;又从武汉市另一电器供货商处购进上述“广东霸王”插头插座100个,购进价35元/个,购货金额3500元;上述2种产品购货金额共计560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2种产品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以59元/台销售上述室内加热器(取暖器)56台、以59元/个销售上述“广东霸王”插头插座91个,合计销货款8673元,获利3528元;剩余上述室内加热器(取暖器)4台、“广东霸王”插头插座9个尚未销售。以上违法所得8673元,货值金额944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2种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凭证。故无法确定上述2种产品的来源。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8月10日颁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中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列明,插头插座(代码0201)、室内加热器(代码0707)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673元,并处罚款12000元,合计20673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