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飞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GRR890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湾路199号智享中心5号楼20-1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前市监处罚﹝2024﹞1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了销售需要,托他人制作了型号PTC-2319YS加湿取暖器商品销售图片,图片中包含“限时狂降499元”字样,但未标明“限时”的期限。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弘旗电器专营店网页中宣称开展限时减价促销活动,但未标明期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778元;2.罚款1000元;上诉罚没款合计677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0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2024-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