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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同德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红菊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7MA6DRQ833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赫章县野马川镇异地扶贫搬迁房12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市监处罚〔2026〕46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收费室正上方用显示屏及张贴公告的形式对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进行了公示,并参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的定价进行收费。执法人员根据联合检查组移交的线索材料核实并进行分类统计发现:1.当事人在给患者提供灸法服务时按照部位收费,与其公示的按次收费的标准不相符,公示的收费2023年6月30日前为13.5元/次,2023年7月以后为15元/次,按部位收费属于重复收费,灸法项目涉及的违规次数20人次,违规金额为561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479.1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81.9元;2.计算机图文报告根据医院公示的收费标准是按次收费(同一患者同一时间出具不同部位的报告只能计费1次),收费价格为13.5元/次,医院按照部位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费与其公示的收费标准不相符,涉及的违规人次1231人次,违规金额17802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16021.8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1780.2元;3.关节腔灌注治疗根据医院公示的收费标准是按次收费,收费价格为35元/次,医院按照部位收费与其公示的收费标准不相符,涉及的违规人次12人次,违规金额420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360.5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59.5元;4.推拿治疗根据医院公示的收费标准是按次收费,收费价格为30元/次,医院是按照部位收费与其公示的收费标准不相符,推拿治疗涉及的违规人次1人次,违规金额30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27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3元;5.小换药根据医院公示的收费标准是按次收费,收费价格为6元/次,医院是按照部位收费与其公示的收费标准不相符,涉及的违规人次7人次,违规金额54.5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48.6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5.9元;6.护理费计费天数超过住院天数,根据医院公示的收费标准护理费是按日计费,计费天数应与住院天数一致,2023年6月30日前是2.7元/天、2023年7月以后是3元/日,违规人次19人次,违规金额55.5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49.95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5.55元;7.住院床位费根据医院公示的收费价格标准是按照日收费,计费天数应与住院天数一致,2023年6月30日前是8.1元/日、2023年7月以后是9元/日,涉及违规人次20次,违规金额174.6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157.14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17.46元;8.收取住院主治医师诊查费及住院普通医师诊查费计费天数超过住院天数,涉及违规人次20人次,违规金额为49.25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44.33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为4.92元;9.残端修整术根据医院公示的收费标准是按次收费,医院是按照部位收费与其公示的收费标准不相符,涉及的违规人次1人次,违规金额495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445.5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为49.5元;10.医院的刘桂、朱黎、高国义、袁建华、赵莲莲医生的职称为普通医师,医院按照主治医师收取住院诊查费属于超过其对外公示的收费价格标准收费,涉及的违规人次77人次,违规金额73.5元,违规使用医保资金66.15元,多收个人自费部分为7.35;11.类风湿因子(RF)测定医院使
综上,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柒拾肆圆叁角肆分(¥4374.34);上缴国库。
4374.34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2
赫市监处﹝2023﹞192号
现查明,当事人因开展手术的需要,一些特殊病人在手术中要用到医用氧(O2),当事人多次向医用氧(O2)的供气公司进行采购,因需要用到医用氧(O2)的量较少,供气公司均以量少为由,不予当事人送气,当事人因考虑到为病人手术时的特殊情况的需要,于2021年5月(具体时间不详)从赫章康复医院借来2瓶医用氧(O2)(氧气瓶的瓶身上张贴的标签上标注贵州亚港气体有限公司医用氧(O2)合格证,品名:氧;性状:气态;容积:40L;纯度≥99.5%,压力:12.5±0.5MPa;生产日期:2021年4月10日,有效期:12个月)以备开展手术时使用,未支付价款。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时知道上述医用氧(O2)已超过有效期,但想到医院长时间没有开展需要用到医用氧(O2)的手术,不会用到医用氧(O2),所以就没有及时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O2)进行清理;于2023年5月1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查获。 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O2)因瓶内氧的压力仅为4MPa,违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超过有效期后,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采集检查图片1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超过失效日期和医用氧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2.《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赫市监强制〔2023〕74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失效医疗器械和劣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和劣药的名称、数量的事实。 3.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和劣药的数量、来源以及使用情况的事实。 4.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的办公室工作人员田某及配药室医务人员文某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以及当事人的办公室工作人员田某提供的药品卫材明细账系统内未查询到医疗器械入库和出库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的医疗器械未用于诊疗项目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及当事人为自然人投资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贵州恒丰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出库单复印件1份及相关资质复印件2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医疗器械时索证索票及合法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开展手术时的记录以及使用医用氧(O2)时的记录清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在使用医用氧(O2)时均在有效期内使用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与医用氧(O2)供货方签订的合同及供货方相关资质复印件共计8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医用氧(O2)属于药品的事实。 9.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投资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视频材料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未将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用于诊疗活动和未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用氧(O2)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并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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