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启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祯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1572520159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红星路58号(老干所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税稽罚〔2026〕9号
(一)受让非法取得的发票
2021年12月疫情期间,你公司原采购人员左晖(现已离职)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向乌鲁木齐电子产品的销售人员采购8块8T硬盘(该销售人员目前已无法联系),价税合计6240元,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做账抵扣。因疫情原因,你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仅通过微信聊天达成交易,硬盘与发票均由乌鲁木齐销售人员邮寄给你公司。2021年12月2日你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账号30743401040002786)分两笔向深科腾电子中国银行对公账户(账号:743260468139)转账6240元。2021年12月20日你公司取得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腾电子”)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号码4403213130,发票代码15395743,金额5522.12元,税额717.88元,价税合计6240元。并于取得上述发票当期将发票入账并进行了认证抵扣。
你公司购买硬盘的实际供货方是通过微信联系的乌鲁木齐电子产品销售人员,发票的销售方为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实际供货方与发票的销售方明显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取得深科腾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
(二)增值税及附加费
1.你公司取得深科腾电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并于2021年12月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上述发票属于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于认证抵扣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规定,你公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