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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体聪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0796803406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南中村、良怀村B-01地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9
(2025)桂11民终1030号
劳动争议
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3-18
(2021)桂1102民初692号
劳动争议
覃**
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1-07
(2017)桂1102民初1911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
2017-07-20
(2017)桂1102民初1911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1
2023-06-15
(2023)桂1102民申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30
2023-03-02
(2023)桂1102民初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07
2021-04-13
(2021)桂1102民初692号
劳动争议
覃**与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7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07
2021-06-18
(2021)桂11民终707号
劳动争议
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5-10
2021-04-13
(2021)桂11民终306号
劳动争议
廖**、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831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29
2018-12-12
(2018)桂1102执889号
黄**、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1-30
2017-10-24
(2017)桂1102民初1911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6073.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11-02
2017-08-11
(2016)桂1102民初2743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315.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1-02
2017-08-11
(2016)桂1102民初2736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427.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1-02
2017-08-11
(2016)桂1102民初2738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贺八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
2025年9月1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到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隐患问题:1.悦泉居47#、48#、49#楼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未与办公室进行防火分隔;3.客栈1-3层设备无反应。我大队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贺八消限字〔2025〕第0082号),要求该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于2025年11月12日前整改完毕。2025年1月6日,我大队受理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于1月9日到现场检查,发现场所存在一下消防隐患问题:1.防火分区设置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6.1条之规定;2.自然排烟窗排烟面积不足,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4条之规定。大队对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编号:贺八消安许不字〔2025〕第0005号)。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悦泉居47#、48#、49#楼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贺州市南乡大汤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1-08
2
贺八综执罚决字[2024]第124号
经贺州市八步区自然资源局核实,你公司存在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建设贺州市南乡镇西溪森林温泉度假建设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元
八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08-22
3
贺八综执罚决字[2024]第122号
经贺州市八步区自然资源局核实,你公司存在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建设贺州市南乡镇西溪森林温泉度假建设项目(一期悅泉居)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建设的贺州市南乡镇西溪森林温泉度假建设项目(一期悦泉居) 每幢处壹仟元整(¥1000.00元)共计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八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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