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开封市鼓楼区婧含桶装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林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204MA9FRQ5T4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州桥街道馆驿街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鼓市监处罚[2023]56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一楼开展包装饮用水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0平方米左右。2023年7月11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美丽泉包装饮用水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项目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BJ23410200463435187ZX,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2023年7月11日对其店内抽检的美丽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7月9日)是当事人用美丽泉包装饮用水水桶自行在社区饮水机灌装的,共计灌装25桶,已全部售出完毕,每桶水售价6元,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共计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已无抽检批次的包装饮用水的情况; 4、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经过、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5、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及抽检时图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书和整改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7、河南红豆杉饮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灌装饮用水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15万元;
10000.00元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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