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信佰来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远卓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7DB56G4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景路(龙房权证字第QZ0000359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203号
上述商品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2024]南孚打假第390155号),结论为上述商品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通过上门送货业务员处购进“南孚”牌5号电池1盒(60粒/盒)和“南孚”牌7号电池1盒(60粒/盒)并在龙江县信佰来食品超市进行销售,“南孚”牌5号电池进货价格为1.5元/粒,销售价格为2元/粒,“南孚”牌7号电池进货价格为1.4元/粒,销售价格为2元/粒,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进货凭证。截止案发时止,“南孚”牌5号电池售出9粒,剩余51粒,“南孚”牌7号电池售出18粒,剩余42粒,违法经营额240元。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2
龙市监处罚[2024]1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龙江县信佰来食品超市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食品,未采取强制措施。
2.对龙江县信佰来食品超市店长孙丽冬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龙江县信佰来食品超市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4.龙江县信佰来食品超市经营者吴远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龙江县信佰来食品超市经营者吴远卓授权委托书一份、店长孙丽冬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孙丽冬是被委托人的身份。
6.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一份,证明龙江县信佰来食品超市购进村花系列过桥米线数量及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