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武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少武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52006805587014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夏桥工业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揭市监处罚〔2026〕85号
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帽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00);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00)。以上罚没总额合计叁仟陆佰贰拾元整(¥3620.00)。
3500.00元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2
揭榕市监处罚﹝2026﹞145号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安全帽及摩托车乘员头盔的检验检测结果及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检验报告》(编号:4400250107900771)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护目镜”项目不符合GB811-202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其涉及的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大/XK-301”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该规格型号只生产过这一批),一共生产63个,于2023年11月16日已全部销售给了“林老板”(无法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单位等信息),销售价格36元/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268元。这个规格型号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检验报告》(编号:0020250226300421)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下颏带强度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其涉及的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LDJG”的安全帽518ABS,一共生产1000个,于2025年10月2日已全部销售给了“陈老板”(无法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单位等信息),销售价格5元/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000元。这个规格型号的安全帽已经全部销售完毕。3.《检验报告》(编号:SYJDCJC252863)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高温)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依据《2025年昌吉州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其涉及的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2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圆形盔”的安全帽,一共生产1000个,于2025年7月26日已全部销售给了“陈老板”(无法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单位等信息),销售价格5元/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000元。这个批次的安全帽已经全部销售完毕。4.《检验报告》(编号:(2025)皖检JQ字第04710号)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依据《2025年阜阳市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其涉及的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钢钉螺旋”的安全帽,一共生产100个,于2025年7月26日销售给“黄老板”(无法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单位等信息),销售价格3.5元/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50元。这个批次的安全帽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综上,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安全帽和摩托车乘员头盔共2163个,已销售2163个,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帽和摩托车乘员头盔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2618元,当事人未就违法所得扣除进行举证,认定违法所得为12618元。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3月份、5月份和2026年1月份,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受到市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分别为:揭榕市监处罚〔2025〕79号、揭市监处罚〔2025〕367号和揭榕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不明确或者没有裁量基准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从重裁量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经办案机构综合裁量,建议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帽和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的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以货值2.5倍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整(¥31545.00元);二、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壹拾捌元整(¥12618.00元)。
31545.00元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3
揭榕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安全帽及摩托车乘员头盔的检验检测结果及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检验报告》(编号:WJ-DC-202500024)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安全帽》标准要求,依据《潍坊市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复检,但复检的结论为:维持原结论。其涉及的安全帽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P型(傲博牌)”安全帽,一共生产230顶,于2025年2月21日已全部销售给了潍坊市潍城区金玺五金劳保经营部,销售价格4元/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920元,这个批次的安全帽已经全部对外销售。2.《检验报告》(编号:WJ-DC-202500026)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安全帽》标准要求,依据《潍坊市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复检,但复检的结论为:维持原结论。其涉及的安全帽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P型(傲博牌)”安全帽,一共生产320顶,于2025年1月5日已全部销售给了安丘市震良百货便利店,销售价格4元/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280元,这个批次的安全帽已经全部对外销售。3.《检验报告》(编号:2024-51ZQ100275)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护目镜(耐磨性)检验项目不符合GB811-2022标准,依据《重庆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涉及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K-301-2A3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一共生产220顶,于2024年6月11日已全部销售给了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销售价格3元/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60元,这个规格型号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只生产这个批次,已经全部对外销售。4.《检验报告》(编号:SF/20250421003)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涉及的安全帽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A11(傲博牌)”的安全帽,一共生产50顶,于2024年1月18日销售30顶给陆西燕(只知道姓名,联系方式、单位信息等不详),销售价格3.5元/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5元,于2024年2月销售给客户(客户无要求开单,名称及联系方式不详)20顶,销售价格3.5元/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70元,总的销售金额计175元。5.《检验报告》(编号:SYJDCJC250645)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异议及复检,《复检报告》(编号:TJ20250084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811-2019《头部防护安全帽》,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检验项目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YJDCJC250644)经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其涉及的安全帽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玻钢型”的安全帽,一共生产210顶,于2025年1月5日销售给云南恒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价格4元/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840元,这个批次的安全帽已经全部对外销售。6.《检验报告》(编号:SYJDCJC250644)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异议及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其涉及的安全帽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新型SMC玻钢型”的安全帽,一共生产210顶,于2025年2月7日销售给云南恒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价格4元/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840元,这个批次的安全帽已经全部对外销售。7.《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50228141)的检验项目“质量:产品实际质量与标记重量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的检验结果为6.4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其涉及的安全帽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玻钢型(P)”的安全帽,一共生产100顶,于2024年3月21日销售给武汉伟华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价格4元/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00元,这个批次的安全帽已经全部对外销售。8.《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50228142)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质量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涉及的安全帽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玻钢型(P)”的安全帽,一共生产100顶,于2024年4月3日销售给武汉伟华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价格4元/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00元,这个批次的安全帽已经全部对外销售。
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帽和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处以货值2.5倍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13187.5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整(¥5275元);二、对当事人对安全帽产品的材质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23187.50元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4
揭市监处罚﹝2024﹞746号
据查:1.当事人于2023年11月生产一批次的安全帽(规格型号:P)300顶,销售价5.20元/顶,全部销售给江苏客户奕辉,销售金额1560元,成本价4.20元/顶,获利300元。上述规格型号为“P”的安全帽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J2024QG0219)。2.当事人于2024年3月生产一批次安全帽钢钉螺旋B(规格型号:TLD)200顶,销售价5.00元/顶,全部销售给湖南客户俊林,销售金额1000元,成本价4.00元/顶,获利200元。上述规格型号为“TLD”的安全帽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J2024QG0190)。上述两款产品当事人在得知抽检不合格信息后,主动联系客户召回不合格安全帽,客户均表示门店已全部售完,故无法召回。3.当事人于2022年11月生产一批次的安全帽玻G规格型号:玻钢型(P)150顶,全部销售给一个上门的客户(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销售价4.00元/顶,销售金额600元,成本价3.5元/顶,获利75元。上述规格型号为“玻钢型(P)”的安全帽,经天津五十一站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WYJ2024(晋)090﹞。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检验结论为:高温(50°C±2°C)预处理后冲击吸收性能不合格、头部受力不合格(《检验报告》:XJWT54202400403)。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安全帽货值总额3160元,违法所得575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575元(大写:伍佰柒拾伍元整);(二)罚款7900元(大写:柒仟玖佰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8475元(大写:捌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7900.00元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