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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恒春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希民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0Y4X3W0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大兴街原五金公司住宅楼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45号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张希民系桦甸市恒春大药房的实际经营者。其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且未向其索要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2023年1月,从孔祥新销售假药团伙业务员张春艳处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进涉案地西泮片20瓶。后其在明知涉案“地西泮片”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瓶26元的价格了销售1瓶,其中程伟君买了30片共8元,剩余无偿提供给弟弟张希臣16瓶,给母亲3瓶,货值金额共计为520元,违法所得金额达26元,经鉴定,涉案地西泮片系假药。
2025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刑不诉〔2025〕73号),书证、鉴定意见、张希民的供述和辩解等主要证据材料。根据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张希民,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2日立案,由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李豐、苏晓敏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桦甸市恒春大药房存在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事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60000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天。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60000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天。
6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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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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