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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恒春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希民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0Y4X3W0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大兴街原五金公司住宅楼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45号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张希民系桦甸市恒春大药房的实际经营者。其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且未向其索要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2023年1月,从孔祥新销售假药团伙业务员张春艳处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进涉案地西泮片20瓶。后其在明知涉案“地西泮片”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瓶26元的价格了销售1瓶,其中程伟君买了30片共8元,剩余无偿提供给弟弟张希臣16瓶,给母亲3瓶,货值金额共计为520元,违法所得金额达26元,经鉴定,涉案地西泮片系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第十三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六)明知属于违法产品仍销售、使用的”、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元;2.罚款60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天。
6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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