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康鑫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立国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0MA0PXWED2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东段196号-2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6
(2025)内0502民初46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康鑫医药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高林屯种畜场卫生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2024-03-06
(2024)鄂0191民初3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巨世医药有限公司
内蒙古康鑫医药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03-28
(2023)内0502民初2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康鑫医药有限公司
张**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4
2021-05-26
(2021)内0523民初29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康鑫医药有限公司
开鲁县人民法院
5
2021-05-26
(2021)内0523民初29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康鑫医药有限公司
开鲁县辽河农场卫生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6
2021-03-29
(2021)内0523民初14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康鑫医药有限公司
开鲁县义和塔拉镇义和塔拉卫生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2
2023-03-28
(2023)内0502民初2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康鑫医药有限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药监处罚﹝2025﹞219号
当事人销售劣药菠萝蛋白酶肠溶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壹角捌分(258.18),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2
通税稽罚﹝2025﹞21号
我局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你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对你企业购进、销售明细进行检查时发现,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你企业将部分增值税13%税率购进药品以3%税率、0%税率进行销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2020年度涉及药品销售额3,185.91元,2021年度涉及药品销售额50,737.75元,2022年度涉及药品销售额22,802.57元,2023年度涉及药品销售额70,612.88元,按照13%税率进行计算后,应调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20年318.60元,2021年5,076.67元,2022年2,361.50元,2023年7,784.83元。你企业的主营业务中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同时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你企业进项税额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你企业转出的进项税额内容均为红字发票、药品报损等,未发现兼营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你企业出具说明证明了企业进项税额转出中不包含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简易计税与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计算。对你企业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检查统计,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2020年139,232.90元,2021年221,563.57元,2022年155,653.52元,2023年190,341.72元,按照销售额比例进行计算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20年9,000.16元,2021年14,546.97元,2022年7,817.10元,2023年9,542.59元。经计算,你企业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7,781.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4.70元,教育费附加233.44元,地方教育附加155.63元。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16,936.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5.56元,教育费附加508.10元,地方教育附加338.73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4,483.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3.82元,教育费附加434.50元,地方教育附加289.66元,水利建设基金144.83元。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16,431.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0.23元,教育费附加492.96元,地方教育附加328.64元,水利建设基金82.16元。你企业应补缴增值税55,632.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4.31元,教育费附加1,668.99元,地方教育附加1,112.66元,水利建设基金226.99元,共计62,535.93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企业基础资料证据二:购销明细证据三: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费用类明细账证据四:情况说明证据五:增值税申报表上述证据一印证了你企业基础信息;证据二、五印证了你企业销售部分药品适用税率错误;证据三、四印证了你企业未将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以上证据证明了你企业销售部分药品适用税率错误、未将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违法事实。(二)企业所得税2022年你企业账簿中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商品损耗不含税金额为839,501.86元,对你企业业务系统中的药品报损明细进行检查时发现,业务系统中的药品报损明细不含税金额为647,031.94元,多列支192,469.92元,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根据你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结果计算:2022年度你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3,817,601.63元,应调增纳税调增增加额192,469.92元,调减纳税调增减少额1,882.8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8,188.74元,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01,228.31元,已纳税额为572,640.25元,应补税额为28,588.06元。
定性为偷税。对少缴的增值税55,632.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4.31元、企业所得税28,588.06元,合计88,115.35,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4,057.88元
44057.88元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30
3
内药监处罚﹝2025﹞203号
内蒙古康鑫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壹元贰角玖分(171.29),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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