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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慈娴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昌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4MA2G7H51X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樟岙村金樟花苑2幢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3〕2201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小食杂店(三小行业),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零售经营活动。 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网店购进蒸肉粉(五香味)放在经营场所销售,购进数量15袋,进价1.32元/袋,售价2元/袋,已销售12袋,销售款24元,获利8.16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蒸肉粉(五香味)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10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然上架销售,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在过期后售出一袋,当事人经营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元。 除2023年5月28日过期后售出1袋外,其余的11袋是否在过期后售出无法查清,故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所得0.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系小食杂店,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0.68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00.68元。
3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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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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