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660983209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乌兰木伦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8
(2024)内06民终115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丁*
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5-15
(2019)内0627民初3667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金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1
2025-06-01
(2025)内0627民初2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中矿汇弘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31
2021-05-10
(2020)内0627执2085号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与牛*、鄂尔多斯市东方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26
2020-11-23
〔2019〕内0627执129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28
2020-10-21
(2020)内06民终1449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28
2020-05-17
(2019)内0627民初3667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2-29
2019-05-25
(2019)内0627执12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9-29
2019-09-16
(2019)内0627民初3667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19
2019-05-25
(2019)内0627执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1-27
2018-09-30
(2018)内0627民初19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56947.52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5-24
2017-03-13
(2016)鲁1521民初3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3378.1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伊)煤监管罚﹝2025﹞11007-1号
1.5-1辅运大巷300-500米范围内未安设消防支管;2.5102运输顺槽8#钻场电缆在排水管路下方吊挂;3.《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裕隆富祥煤矿三水平延深安全设施设计》中,井下碉室、防灭火、运输等13项内容的变更未按规定经审查部门同意。
1.5-1辅运大巷300-500米范围内处未安设消防支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二百四十九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2.5102运输顺槽8#钻场电缆在排水管路下方吊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矿用电缆安全技术要求》(GB43069-2023)9.1.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3.《鄂尔多斯市裕隆富祥矿业有限公司裕隆富祥煤矿三水平延深安全设施设计》中,井下硐室、防灭火、运输等13项内容的变更未按规定经审查部门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合计处煤矿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的行政处罚。
36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5-11-14
2
蒙(伊)煤监管罚﹝2025﹞11005号
1.安全监控系统未设置火灾预警和瓦斯涌出预警参数。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伪数据标注及异常数据分析,瓦斯涌出、火灾等的预测预警,多系统融合条件下的综合数据分析,可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分析工具对接数据等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功能)的规定。2.2025年8月17日51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未进行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七)项(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的规定。3.51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02号水仓和三水平主运大巷水仓水泵使用的起吊手拉葫芦挂钩无闭锁装置。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4.51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34号至35号风筒之间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的规定。
1.针对第1、2条行为,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分别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处煤矿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2.针对第3条行为,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3.针对第4条行为,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处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煤矿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的行政处罚。
21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